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居民区党组织服务功能和社区治理能力,切实管好用好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凝心聚力推进幸福和谐社区建设,市委组织部制定并印发《关于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为民服务、群众受益。专项经费要以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使用标准,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社区居民普遍反映的诉求和共性问题,优先向受众面广的实事好事和群众最急需、最盼望的服务项目倾斜。
2.科学使用、完善自治。居民区党组织要根据社区实际需求,广泛听取、征集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确定专项经费使用类目和支出金额。通过经费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效应,切实调动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居民自治工作。
3.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经费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区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应定向用于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资金已经核定的居民区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补贴、居委会硬件建设以及应由物业单位承担的费用等。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便民利民类。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提供代理代办有关事务服务。
2.群众活动类。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器材设备。
3.关爱帮扶类。对老弱病残、下岗失业、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和因遭受意外、大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现有救助政策保障下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4.公益风尚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小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5.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三、操作流程
专项经费由居民区党组织上报申请、规范使用,严格实行以下操作流程,切实做到决策民主、过程透明、群众满意。
1.征集需求。居民区党组织要依托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机制,广泛收集社区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群众需求。
2.确定项目。居民区党组织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召开党员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服务项目方案,报街镇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张榜公布。对另行增加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上报确定。
3.组织实施。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居民区党组织填写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备案表,明确项目实施安排、预算支出、完成期限等,报街镇党(工)委同意后组织实施。较大额度的项目支出应按进度拨付,也可先行拨付80%的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财务规定到街镇办理报销手续。
4.公示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居民区党组织要及时向居民群众通报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评议会、随机满意度调查等形式,组织居民群众对服务成效进行测评,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四、管理责任
1.强化领导责任。各区县组织部门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从实际出发,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有效管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街镇党(工)委书记是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居民区党组织书记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严格资金管理。专项经费由区县和乡镇财政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街镇党(工)委要对专项经费要实行分账核算、统一管理,保障专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有效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关部门的经费、物资投入,不断加大统筹安排使用力度,避免资金重复使用、造成浪费。
3.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组织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使用效益作为居民区党组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使用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4.健全工作机制。要把落实专项经费作为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确保居民区党组织有能力有资源开展为民服务,形成制度化保障。要把用好专项经费同促进居民自治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营造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